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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民初3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光林与李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林,李宏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848号之一原告:郑光林,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兰,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伟,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光林与被告李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郑光林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光林负担。审 判 长  刘连明审 判 员  杨维均人民陪审员  邱国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