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闫亚清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4执75号之一被执行人闫亚清,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闫亚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闫亚清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人民币5785.05元,其尚有54214.95元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闫亚清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没有开办公司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闫亚清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郭 奕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森-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