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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仁虔与大连昱显砼业有限公司因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虔,大连昱显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仁虔,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连昱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砟窑路*号。申请执行人刘仁虔与被执行人大连昱显砼业有限公司因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瓦劳仲裁字(2014)第257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瓦劳仲裁字(2014)第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