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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陈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军,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军,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陈浩,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洪军与被执行人陈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刑初3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