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卫奕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卫奕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5号原告:长春卫奕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19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平,该单位客服经理。被告:吉林省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盛嘉新城典石广场1号楼1401室。法定代表人:张景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卫奕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卫奕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卫奕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6.00元减半收取773.00元由原告长春卫奕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其方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人民陪审员 王荣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