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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万源市华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先召、项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华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贾先召,项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792号原告:万源市华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王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先召,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项琴(系被告贾先召之妻),女,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华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先召、项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市华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购车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华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源市华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斌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