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炳青、汪敏琴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炳青,汪敏琴,邵于军,何雪林,邵美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炳青,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敏琴,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审被告:邵于军,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审被告:何雪林,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审被告:邵美鸿,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上诉人何炳青为与被上诉人汪敏琴、原审被告邵于军、何雪林、邵美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何炳青在收到《上诉事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炳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3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明审判员 林型茂审判员 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如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