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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7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晓澴与李轲、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澴,李轲,杨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779-1号原告张晓澴,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代理人:吴林兵(特别授权),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轲,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杨琼,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张晓澴诉被告李轲、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原告张晓澴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张晓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5,56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张晓澴承担。审 判 长  邹绪明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