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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某某与郑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316号申请人郑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房屋等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