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某某与郑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316号申请人郑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房屋等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