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张少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77号原告: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小溪河镇石门山。法定代表人:李国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刚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江,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原告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少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张少江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有原告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