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建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何建芳,邓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负责人陈玉生。被执行人何建芳,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邓楚成,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建芳、邓楚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王常友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