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喻东至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喻东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刑更255号罪犯喻东至,男,出生于1969年12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原住甘肃省灵台县。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灵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平中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本院于2012年5月、2014年10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议庭,于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1日公示,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4次受到表彰和奖励,并经综合评估及社区调查评估,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扬1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2次,较好1次。经综合评估,该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确定为一般帮教对象。甘肃省灵台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假释罪犯改造质量综合评估表、甘肃省灵台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及证人高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虽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但实际执行刑期短,不符合假释条件,不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东至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杜爱勤审判员高雁审判员高玉芬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