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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龙忠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忠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忠友,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忠友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毅、被告人龙忠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龙忠友窜至六枝特区广场路被害人罗某家,将其家中的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一部小米M3手机、一部IPADAIR平板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小米M3手机价值350元(人民币,下同),IPADAIR平板电脑价值1400元。另查明,被告人龙忠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后又因伙同他人盗窃于2016年11月4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已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忠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市拘留所执行回执、抓获经过、搜查证、情况说明,被害人罗某、陈某(罗某之妻)的陈述,被告人龙忠友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及搜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忠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忠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忠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忠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