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刑初179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汉族,经常居住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峥、代理检察员任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京N-XXX**号越野车由花山路右转弯自东向西行驶到党校路益寿文摘报社路段时,被花山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金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将金某带至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金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京N-XXX**号越野车由花山路右转弯自东向西行驶到党校路益寿文摘报社路段时,被花山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金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将金某带至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属醉酒驾驶。金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等书证,证人克晓光的证言,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测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金某的个性特点、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文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