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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娅、陈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娅,陈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第4号申请执行人宋娅,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陈淼,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娅与被执行人陈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春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