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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23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7月8日生,现住晋州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9月14日生,现住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紫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