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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宏图、毕研波等与王苏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图,毕研波,程真锋,王苏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徐宏图,男,汉族,1979年9月7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毕研波,男,汉族,1976年2月5日生,住徐州市丰县。申请执行人:程真锋,男,汉族,1979年5月4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王苏北,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生,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徐宏图、毕研波、程真锋与王苏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徐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5)徐民初字第0133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雷审 判 员  王幸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敬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