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89号原告冯某,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李某,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清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