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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789号原告冯某,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李某,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清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