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栋与李建武买卖合同纠纷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宁0422执480号被拘留人李建武,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文盲,宁夏西吉县人。被拘留人李建武因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422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以(2017)宁0422执276号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李建武主动承认错误并履行部分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李建武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