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破申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铭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铭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3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温兴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余娜。被申请人:瑞安市铭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其敏。2017年5月24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以被申请人瑞安市铭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铭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6月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铭豪公司。被申请人铭豪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债务人铭豪公司系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仪表加工、销售的企业,于2009年5月18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岩头南路,注册资本5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陈其敏、股东周文华各出资25万元,各占有50%股权。2013年1月24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杭仲(金)裁字第00098号裁决书,确认铭豪公司应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等。该裁决书生效后,建设银行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该院发现铭豪公司和其它五位保证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保证人陈其敏和叶方桃名下的车辆尚未扣查,叶方昆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陈其敏名下的预登记房屋处置条件不成熟,该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该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浙温执民字第466-1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铭豪公司由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在本市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铭豪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借款经生效裁决书确认,且经过法院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铭豪公司对申请人建设银行的申请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被申请人瑞安市铭豪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万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戴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