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2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与李苑、陈鑫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李苑,陈鑫,袁媛,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财保42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前委路75号。负责人:王政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苑,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申请人:陈鑫,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袁媛,女,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燎原巷综合楼(建银开发)401-402。法定代表人:陈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苑、陈鑫、袁媛、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苑、陈鑫、袁媛、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新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