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占与赵子满、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赵子满,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5民初289号原告张占,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被告赵子满,男,1951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住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行政村小西沟自然村。法定代表人侯永富,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占与被告赵子满、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边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子满、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占诉称,2014年12月28日,套里庄乡小西沟村一队村民即14名被告和村委会与被告安占祥签订合同,法院将一队机动地判给候巨才享有承包经营权。一队村民的机动地承包于被告安占祥,同日被告安占祥又将该土地流转于原告张占承包经营。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费每年515元。原告亲手将10年的承包费5150元一次性给付了一队村民即本案14名被告。2016年4月19日候巨才对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承包地。7月21日尚义县人民法院以(2016)冀0725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返还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认为,根据本案事实依实依法而论被告安占祥并其他14名被告过错责任显而易见,原告为善意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法院已判决返还。然而,原告当时交付14名被告10年的承包费仅耕种2年,剩余8年的承包费被告理应返还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承包费571元,本案诉讼费和损失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小西沟村委会负连带返还责任。被告赵子满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安占祥与套里庄乡小西沟村一队村民签订合同,承包了候巨才的承包地,同日安占祥又将该土地流转给原告张占;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0年,承包费每年515元,张占亲自将10年的承包费一次性给付了一队村民;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书上盖章,是应村民要求作为见证,并非合同当事人。尚义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5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原告张占返还候巨才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张占于2014年12月28日给付被告赵子满承包费714元,此款系按人算10年的费用。现原告张占已经耕种2年,8年的承包费应为571.2元。原告张占就要求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赔偿违约金和损失费之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所提供证据及法庭调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所涉承包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系候巨才,尚义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5民初314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判令张占予以返还。套里庄乡小西沟村一队村民并非合同中所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将该土地转包给安占祥、同日安占祥又将该土地流转给原告张占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无权处分行为,故据此而获得的承包费,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现原告张占要求被告赵子满返还剩余8年的承包费571.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土地承包费是原告张占亲自给付的被告赵子满,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受益人,故对原告张占要求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张占就其所受损失及违约金主张,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故对其要求被告尚义县套里庄乡小西沟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子满返还原告张占土地承包费人民币571.2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简易程序审理),由被告赵子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边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