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楠与王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楠,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黄楠,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磊,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楠与王磊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后交来案款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下7150元尚未执行,因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