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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叱某某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叱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135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叱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