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叱某某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叱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135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叱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