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郭宝云、张付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郭宝云,张付得,陈安民,李书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133号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王浩,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学工,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郭宝云,女,196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张付得,男,197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陈安民,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李书芳,女,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郭宝云、张付得、陈安民、李书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宝云、张付得、陈安民、李书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郭宝云、张付得、陈安民、李书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长葛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长 桂红亮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张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