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易联云与周长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联云,周长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78号原告易联云,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长冬,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易联云诉被告周长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易联云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易联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联云撤诉。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胜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