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欧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欧某,黄某,邓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6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地址: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104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某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某,女,壮族,1981年9月7日出生,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被告:黄某,女,壮族,1983年6月30日出生,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被告:邓某,女,壮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被告欧某、黄某、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立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