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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洪亮与郭永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亮,郭永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304号原告:周洪亮,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地,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周洪亮与被告郭永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力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怀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