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杏依、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杏依,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杏依,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虽已查封、扣留了被执行人在河北富恒房地产的工程款项,由于该工程未结算,所欠款尚不明确,暂不能支付,造成本案不能够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