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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柏伟与尤玉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伟,尤玉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34号原告:杨柏伟,男,1979年11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玉荣,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婧,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伟与被告尤玉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杨柏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柏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杨柏伟负担。审判长  程亚光审判员  靳剑锋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