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刚、张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张金水,朱新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水,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斗进,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朱新煜,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上诉人李刚因与被上诉人张金水及原审被告朱新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1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刚于2017年6月19日以其与朱新煜协商,朱新煜承诺及时还款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上诉人李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邱 翠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素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