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永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6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永红,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贵州省遵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永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永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吕永红在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228号盛世豪门9号包厢内唱歌时,将被害人谭某、王某放在桌上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760元)、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偷走。现该两部手机已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谭某、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永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童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视视频,到案经过,被告人吕永红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永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永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