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江涛与许慧娟、陈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涛,许慧娟,陈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266号原告:胡江涛,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文,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许慧娟,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陈国飞,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胡江涛与被告许慧娟、陈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江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文、被告许慧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24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胡江涛与被告许慧娟系同学关系,被告许慧娟与被告陈国飞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5日,许慧娟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期两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偿还。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偿还。许慧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许慧娟现在经济困难,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另外,该笔债务系用于许慧娟个人生意,且陈国飞对借款不知情,故应由许慧娟个人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慧娟与陈国飞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5日,许慧娟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从原告胡江涛处借款60000元,借期两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许慧娟书写的借条为证,且被告许慧娟予以认可,应予认定。此笔债务发生的时间在许慧娟与陈国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未对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进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慧娟、陈国飞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江涛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6月5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被告许慧娟、陈国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