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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051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汽车站北首。法定代表人:翁惠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4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对(2016)苏0509民初26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在编号为吴农商银借字(J10201511814)第1175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借款本金434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34万元按年利率6.525%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维华喷织厂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60元,由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29983元,申请执行费467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史敏寅139××××7015、惠志勤137××××5326),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将依法终结对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2017)苏0509破18号、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了另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47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