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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家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家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405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家冰,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住电白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崔民敬,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家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家冰及辩护人崔民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家冰于2016年10月19日17时许,在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牛岗客村口附近路边,向吸毒人员朱某出售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钟家冰在电白区水东镇咸水田路恒康药店门口路段等候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钟家冰身上缴获疑似冰毒、麻果混合物2小包(白色晶体),在其持有的一个充电宝套内查获冰毒疑似物、麻果疑似物共15小包。经鉴定,缴获冰毒疑似物9小包(红色片状物)、疑似冰毒麻果混合物1小包(红色片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他检材中[疑似冰毒、麻果混合物2小包(白色晶体)]、麻果疑似物4小包(白色晶体、灰色药丸1粒)均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钟家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钟家冰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钟家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崔民敬辩称,被告人钟家冰以贩养吸,所扣押到的毒品未流入社会,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家冰于2016年10月19日17时许,在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牛岗客村口附近路边,向吸毒人员朱某出售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钟家冰在电白区水东镇咸水田路恒康药店门口路段等候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钟家冰身上缴获疑似冰毒、麻果混合物2小包,在其持有的一个充电宝套内查获冰毒疑似物、麻果疑似物共15小包,以及作案工具乐视牌手机一部和大阳牌摩托一辆。经称量,在钟家冰身上缴获疑似冰毒、麻果混合物2小包净重共0.4克,在充电宝套内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净重共3.4克,麻果疑似物净重2.4克,灰色药丸净重0.8克。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部分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部分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家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原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签认照片、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家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家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崔民敬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抓获钟家冰时缴获疑似毒品物质净重共计7克,经检验,部分疑似毒品物质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部分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但由于扣押及送检的标签不明,未能区分清楚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重量。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家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完毕。)二、缴获的乐视牌手机一部、充电宝一个和大阳牌摩托一辆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及疑似毒品物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颜人民陪审员  陈小华人民陪审员  邵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