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侯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刑初21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2014年6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2日以石西检公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被告人侯某某与梁某(已判)、尹某伟(已判)商量并征得尹某鑫(系尹某伟之兄、已判)同意后,借用尹志鑫开设的位于本市裕华区谈固东街与金马路路口东行200米路北新式棋牌室,以“钓鱼”方式将安装麻将机作弊系统的人约至棋牌室,以此为由敲诈其钱财。随后尹某鑫联系了经营麻将机的被害人胡某,要求胡某给其棋牌室安装可以作弊的麻将机。后梁某给武某(已判)打电话,以让其挣点钱并要求其带几个人过来帮忙。2015年8月6日晚,武某带领敦某、史某、张某(均已判)一起开车来到约定地点本市裕华区宝马会门口,与在此等候的侯某某、梁某、尹某伟会合后,梁某向武某说明了犯意,经预谋分工,指派张某在现场录像,其他人帮着向安装麻将机作弊系统的人索要钱款。因侯某某与被害人文某相识,遂先行离开。次日凌晨约1时许,胡某和文某开车将麻将机拉到棋牌室后,尹某鑫指定在一房间进行安装;梁某、尹某伟、武某、敦某、史某、张某在室外伺机等待;胡某、文某正在安装作弊系统的麻将机时,梁某等六人一并闯入棋牌室,尹某鑫趁机离开;尹某伟、张某先后用其手机进行录像,梁某将二被害人眼镜摘下,谎称因麻将机装有作弊程序致使其在此输掉了二十万元,愿意公了还是私了,扬言不行就报110或将被害人送交派出所处理;期间梁某手持被害人的安装工具改锥,扇耳光并脚踢二被害人,其他人则周围站立,予以帮腔,未殴打被害人。后二被害人表示愿意私了,同意赔钱。文某同意给付6万元,梁某指派武某、敦某、史某三人跟随文某前去取钱。梁某又对胡某进行扇打,后梁某、尹某伟、张某带着胡某来到棋牌室附近的华夏银行,胡某从自动柜员机上取出5000元人民币交付给梁某,四人再次回到棋牌室后,梁某让胡某写下承认在麻将机安装作弊程序,同意赔偿5000元的纸条,梁某又从胡某钱包里拿了600元人民币,后将胡某放行。随后梁某在本市东二环附近与侯某某见面,并告知其已向被害人索要了5000余元。在带文某去取钱的路上,武某发现其认识文某欲借款的朋友杨文辉,遂打电话告知了梁某,并让其过来接走文某,梁某要求向文某要3万元。梁某与武某等六人在本市西二环与槐安路口会合后,梁某将文某带至自己的车上。因文某向杨文辉未借到钱,又给其另一朋友黄某打电话借钱3万元。后黄某通过方言与文某通话得知其被人控制,随即报警,并称在中华大街与槐安路口见面。凌晨5时许,梁某等六人在中华大街与槐安路口等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胡某、文某未就医,也未进行伤情司法鉴定。公安机关收缴并扣押梁某人民币5300元,已发还胡某。侯某某、尹某鑫在得知梁某、尹某伟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随即潜逃,公安机关对其二人实施上网追逃。2017年1月17日将侯某某抓获,到案后侯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侯某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系犯罪中止。梁某、尹某伟、张某、武某、敦某、史某、尹某鑫分别经本院(2016)冀0104刑初170号和(2017)冀01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该判决已经生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侯某某及同案犯梁某、尹某伟、张某、武某、敦某、史某、尹某鑫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文某陈述,辨认笔录,视频录像,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侯某某并未自动放弃犯罪、也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侯某某辩称其属犯罪中止,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敲诈勒索被害人胡某人民币5600元,属于既遂。对被害人文某实施敲诈勒索,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侯某某原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侯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大部分已追缴,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性质、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具体作用和认罪悔罪态度,予以客观定罪,准确量刑,罚当其罪。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胡昕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龙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