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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关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70号申请执行人:关某,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海珠区,被执行人:梁某,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关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0)海民一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关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支付抚养费36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某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梁某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梁某与案外人共有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乐安开发区乐华花园A座14、15号铺、佛山市三水西南镇绿湖爱伦堡花园二区2号1901房,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产权份额【案号:(2015)穗海法执字第7106号】。另查得被执行人梁某所有的粤A×××××、粤E×××××、粤Y×××××号小型车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已另案查封其中粤A×××××小型车辆的档案【案号:(2015)穗海法执字第7106号】。现经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