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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明光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吴立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光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吴立萍,刘忠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82684963763J。法定代表人:肖世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立萍,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正京,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忠平,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诉人明光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立萍、原审被告刘忠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中,上诉人正元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正元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明光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明光市正元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奎代理审判员  郭东武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琰玲附:本案二审处理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