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宝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556号原告:王宝全,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卢龙县。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8270463145。负责人:陈雷,职务经理。王宝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宝全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宝全负担。审 判 员 何立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