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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振华与李锦泉、李旨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华,李锦泉,李旨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341号之一原告:梁振华,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秀,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锰,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锦泉,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李旨晴,女,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华诉被告李锦泉、李旨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梁振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振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计1127元,诉讼保全费1001元,合计212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振华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威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