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王长福,王长链,王长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责人:张海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长福,男,1968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长链,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长山,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长福、王长链、王长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378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长福、王长链、王长山返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长福、王长链、王长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长福、王长链、王长山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3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王长福、王长链、王长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王长福、王长链、王长山所应返还的借款两万三千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