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永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644号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孙思雨,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永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大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徐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