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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增飚与时宗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增飚,时宗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356号原告:丁增飚,男,1977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宗伍,男,1971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杨竹林,男,1975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小东门街7号。负责人:孙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敏,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增飚诉被告时宗伍、杨竹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增飚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增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增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