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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桂芹、高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芹,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芹,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坤,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桂芹与被执行人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24民初365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