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曹秀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687号之一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中路1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396365152A(1-1)。法定代表人:程建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城南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284910921。法定代表人:郑健,(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郑健,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花亭东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0961687G。法定代表人:曹秀标,(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曹秀标,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曹秀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曹秀标的银行存款106925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隆机电有限公司、郑健、滁州市新隆印刷有限公司、曹秀标的银行存款1069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人民陪审员 开丰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