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玉军与刘开发、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军,刘开发,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武玉军,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开发,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洋,女,1982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玉军与被执行人刘开发、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188元,执行费248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刘洋用一个自动犁、一个药架、一个药泵抵价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武玉军,剩余欠款被执行人刘洋自2017年6月起每年履行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时间不受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