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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妹、庭永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妹,庭永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特1号申请人:黄妹,女,畲族,1966年11月3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被申请人:庭永义,男,畲族,1996年8月1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申请人黄妹与被申请人庭永义申请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妹与被申请人庭永义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黎冲小学旁走失,经当地公安部门寻找,至今未有任何信息,申请人便向本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本院在发布公告期间,被申请人庭永义已被找回,现与申请人黄妹一起生活,故黄妹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故本案应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陈礼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