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创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东周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创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大同市东周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市东周窑煤矿,住所地大同市左云县东周窑村西北。法定代表人米建华,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东周窑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创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458400元及利息,另承担执行费6776元,案件受理费8176元,共计47335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因受去产能限产整合影响,被执行人效益下滑,长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致其员工工资滞发;其银行无存款记录,另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