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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言春与王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言春,王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064号原告:朱言春,男,40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张海峰,江苏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爱国,男,55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朱言春与被告王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朱言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言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言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朱言春负担。审判员 皋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秉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