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与郜星、郝秀兰、XX、郜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郜星,郝秀兰,XX,郜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住所地集宁区恩和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郜星,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桥路绿花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郝秀兰,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东沙河路**号*户。被执行人:XX,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平地泉地泉镇开发区。被执行人:郜唯,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白海子镇**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郜星、郝秀兰、XX、郜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郜星、郝秀兰、XX、郜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庆 来自